石葬 吉林省农安县1990年5月在黄鱼圈乡八里营子村北山上发现20余座石棺墓葬。从随葬品看,它是青铜器时代北方民族墓葬。 马长寿著《北狄与匈奴》一书根据出土文物认定:"蒙古草原牧民早期埋葬死尸的方式就是墓葬。到部落和部落联盟时期约公元前7至2世纪之际,蒙古各地广泛地采用了石墓的形式。" 所谓石墓,就是把石板侧埋于地上,成一四方形的围垣,然后把死者和殉葬物安置其中,最后再掩埋起来成为坟墓。并且书中还提及从出土文物看,"蒙古各地石基里发掘出来的殉葬品,并未发现数值上有很大差异",它说明当时社会内部还未发生显著的财产分配不平衡的现象。这种葬法是匈奴和其他北方民族在公元前的丧葬方式。 在喀喇沁发现的古墓,也曾见过16至18世纪的石墓。清末及至解放前,科尔沁右翼前旗 (乌兰浩特)一带仍保留着少数的石墓葬俗。
风葬
比石葬还早的一种葬俗,就是风葬。 《魏书·失韦传》说:“父母死……尸则置树林之上”。这种风葬或称 "树葬"大概就是《蒙古秘史》里记述的"林中百姓",所特有的一种古老的丧葬习俗。这种习俗在我国北方少数民族中也延续时间较久,直到解放前,居于东北地区的鄂伦春、鄂温克族中,还有流行,但在蒙古族中从9世纪以后已经基本不存在了。 深葬 13世纪,蒙古社会发生急剧变化。《元史》卷七十七《祭祀志六》载:凡宫车宴驾,棺用香楠木,中分为二,刳削人形,其广狭长短,仅足容身而已。殓用貂皮袄,皮帽,其靴袜、系腰、盒钵,俱有白粉皮为之。殉以金壶瓶二,盏一,碗碟,匙筋各一,殉讫,用黄金为箍四条以束之。 其葬法,《黑挞事略》载:"其墓无家,以马践蹂,使如平地。叶子奇 《草木子》卷之三下杂制篇》载:"送至……寝地深埋之,国制不起坟垄,葬毕,以万马蹂之使平,杀骆驼于其上,以千骑守之,来岁春草即生,则移帐散去,弥望平衍,人莫知也。欲祭时,则以所杀骆驼之母为导,视其踯躅悲鸣之处,则知葬所矣。"所以从成吉思汗开始,直到元末的脱欢帖木儿,至今都未发现他们的墓迹。成吉思汗认为"英明在世, 不留其骨",意味着人生在世 "使其神,用尽力,死后就无斋 再留什么了。其实,这种习俗是很好的。 上述是宫廷之葬法,民间的葬法又不尽一样。 如果死者是一个不很重要的人物,他就被秘密地埋葬在他们认为是合适的空地上,埋葬时,同时埋入一张桌子,桌上放一盘肉和一杯马乳。另外,他们杀一匹马,吃了它的肉后,在马应里塞满草,把它捆在两根或四根柱子。这样,认为在另一个世界里,他可以有帐幕住,有马可以繁殖,有马奶喝,有马骑。他们要把吃剩下的马骨头烧掉,为死者祝福 (妇女们也常常聚在一起烧马骨头,为男人祝福)。 如果死者是他们的首领,他们就秘密地挖一个地下墓穴。他们把尸体放人墓穴时,把死者生前宠爱的奴隶放在尸体下面躺着,直到奴隶快要死去时再拖出来让其呼吸。然后再放到尸体下面。如此三次,这个奴隶幸而不死,成为一个自由民,然后才把墓穴填平,让草覆盖在上面,使人不能发现这个地点。 据《北狄与匈奴 》、《马可波罗游记》、《多桑蒙古史》、《世界征服者史》记载,在奴隶制时期和封建社会初期,蒙古贵族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人殉这一残忍的习俗。
天葬
蒙古族的丧葬习俗,经过元、明、清各个朝代,又有了许多变化。特别是喇嘛教传入后,在草原牧区出现了天葬。 人死了以后,给死者穿上新衣服、新靴,用白布缠身,把尸体放在勒勒车上 (也有的不用勒勒车,是用马或骆驼驮),用鞭抽打牲畜,把车赶走之后,不用人驾驭,让它任意奔走,任意颠漱。死尸掉在哪里无人管,车走到哪里也无人管。直到第三天才沿车辙去找尸体。找到尸体后,如果尸体已经被野禽、野兽吃掉,就认为已经升上了天堂。要是禽兽没吃,就要请喇嘛来念经,给他赎罪。这种天葬不留墓迹。 有的天葬和这种葬法略有不同。就是,装尸体的车要有人驾驭,只是让车子任意颠遮,或是赶车向山上走,尸体在哪里落地,哪里就是吉祥的葬地。马上用土块、石头把尸体围起来。第三天与前述方法一样,去看尸体,如被禽兽吃了,就高兴地把尸骨、遗物掩埋起来;如没被吃,就要请喇嘛念经 (解放初,科尔沁右翼前旗一带还有此葬法)。 这种葬法的特点是"求天拜地",流行的范围很广。传说,清顺治乳母死后,灵车拉到郭尔罗斯前旗北部松嫩两江汇合处附近的一个盆地时,车怎么也拉不动了,就葬到了那里也是¨求天拜地"。
火葬
萨满教和喇嘛寺庙影响很深的地方,又出现了火葬的习俗,但火葬并不普遍。只有孤独老人、未婚青年、传染病患者死后才要火葬;也有生前留有遗嘱的。葬法是:丧礼过后,将死者与棺木一同火化,有的把骨灰撒于山河(郭尔罗斯人认为松花江流入大海,是死者的极乐世界,所以多撒于此水),也有的巴彦、贵族,把骨灰送到五台山埋葬。火葬,除骨灰撒于山、河者外,均留墓迹。火化时不能用自己一家的木柴,要募集百家木柴作为火化燃料。
土葬
清代以来,东部区的蒙古族,主要还是土葬。这一时期,蒙古族也出现了坟赘地。葬法是选择好墓地后,捆穴, 中等以上人家还在穴中砌砖或石。从郭尔罗斯开掘的古墓葬看,有的墓穴全部用大青砖磨砖对缝砌成,穴内有尸床。清代时蒙古族王公台吉死时葬仪均按清制,葬法甚为讲究。死者要用布帛把尸体裹严纳人棺内,在王府置三年或七年,谓之停柩。停柩期间叠石造屋,藏棺其中,谓之陵。并设守陵户常住陵旁。守陵户的多少,根据王公贵族的品位有定例。如亲王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一样;贝勒、贝子为六户,和硕公主与贝勒、贝子相同;镇国公、辅国公为四户;辅国公以下的一般官员如对清政府没有功劳者,皆不得有守陵户。郭尔罗斯王爷、协理皆称墓地为"衙门"。奴隶、牧民及过往行人误入 "衙门¨,一旦被抓获,就要受到严厉惩处。 清末民国以来,由于民族杂居区不断扩大,农业区、半农半牧区逐步走向定居,丧葬习俗也在不断改变。在牧区基本还是沿袭野葬方式,在农区则基本采取土葬。因为受萨满教和喇嘛教的影响,丧葬中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人死后要请喇嘛念经,要给寺庙和喇嘛赠送牲畜、布帛、钱财、珠玉,以及其他物品,请喇嘛为死者祈福。 解放前后,东部农业区的蒙古族在民间存在的丧葬习俗主要有: 指路 ("顺思穆日扎那")——人死后要请喇嘛念经、指路,让死者到"德博占"去。"德博占"为藏语,民间认为那里没有灰尘,是享福的地方。 丧服——死者一般都穿蓝裤、白布衫。蒙古族以白为纯洁,以蓝为民族本色。布用平纹,不穿棉衣。儿女不许伸手给死者穿衣。死者遗留衣服,多赠给为死者穿衣服的人。 停灵——在民间停灵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时辰 (两个小时),就是卯时死,卯时出。习惯上,人死后点燃一炷香,燃尽再点一炷,再燃尽就出殡。 入硷——入硷时死尸不能从门过,要打开窗户,用秫秸三根拼成门形,尸体从窗户抬出去 (平日里小孩子不许跳窗户,孩子跳了窗户还要跳回来,再从门走)。 出殡——出殡时,灵车上不是死者头朝前,而是脚朝前。 死牲——死了人,无论穷富都要死牲祭献,根据穷富不同,大至猪牛,小至鸡。在一定程度上是古代 "杀殉"、"血祭"的遗俗,死者如年岁高,供品被视为福物。供品要分给亲族人们。祭献的鸡,多留给送灵下葬的人们出殡回来后食用。 合葬——夫妻合葬与他族不同的是男在右,女在左。 烧纸——早时蒙古族不烧纸,是烧些死者生前喜欢吃的食品。焚烧食用后的畜骨为死者祝福,烧纸是受汉族的影响。 服丧——古时有守孝习俗。(北史·室韦传)载:"你父死,男女聚哭三年。"近代变为祭七 ("首七"、"三七"、"五七"、"七七" )、祭百日、周年。服丧期间,穿素服、禁娱乐。 东部区蒙古族,未婚男女、孤身无子者、月子病 (产期患病)患者或恶病 (传染病、恶疮)患者,以及横死 (凶杀、车祸等致死)者,均按火化后再土葬的习俗。火化后,把骨灰碎骨装入布袋,再装人坛罐中埋入地下。 解放后,随着思想文化的提高,一些带有迷信色彩的丧葬活动如念经等已不再进行了。土葬正逐步发展为深葬;火葬也不再限于原有那些,逐步习惯于送火葬场火化 (多见于城镇)。有功于社会的人还要举行追悼、公葬,以寄托人们的哀思,并用以教育后代。 ——摘自:《郭尔罗斯考略》王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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