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前郭回族的教育
解放前,前郭回族子女除在家庭接受家长的传统教育外,从未受过较正规的学校教育。直到1947年初,前郭旗清真寺教长杨俊峰阿訇,考虑到应让回族儿童学点文化和经学,才在清真寺内招收10余名男生和三四名女生,开始了传授伊斯兰文化知识的经堂教育。据文字记载,这一特殊的教育形式起源于十六世纪中叶,是陕西胡登洲(1522--1599年)先师开创的,历史源远流长,经久不衰,是清真寺阿訇讲经授业、传播伊斯兰经学知识,培养经师人才的专门宗教教育。它以穆罕默德圣谕“求学,是每个男女穆斯林的天职”、“学问,虽远在中国亦当求之”为办学宗旨。阿訇从阿拉伯字母的发音和拼读教起,为学生用阿拉伯字母拼读《古兰经》打基础,同时,接受信仰常识的教育。
由于招收儿童多达上学年龄,遂结束经堂教育,于1947年秋在清真寺附近租用两间民房,成立了前郭旗回民小学,聘白兆国、杜峰(汉族)为教师,有学生30余名。1948年初,回民小学改称“郭前旗红光小学”,校止迁原胜利街道办事处院内,回汉生兼收,二个教学班,其中一、二年级一个班,采用复式教学,教师有杜峰、马仲三(汉族)等。
1948年秋,红光校并入后瓦房新民小学校。1949年1月,并入“郭前旗城关区第二完全小学”(前郭县实验小学前身)。
建国后,前郭回族学龄前儿童教育,主要由各自家庭承担,有少数回民儿童到附近小学校的学前班上学,中午带饭或回家吃饭,因生活饮食习惯所致,没有在外长托的儿童。
九十年代初,一些从事小学教育、幼儿教育的回族女教师陆续退休,少部分回族高中毕业生在家待业,这样,给回族学前教育解决了师资,于是,零星地出现几个回族个体幼儿园,规模不大,都是利用自家的住房做教室,没有教材,没有正规的教学设备。
1991年4月,前郭县第七小学回族退休女教师杨树华,利用自家住 房开办了一所“启蒙教育园”。设大班和小班,大班招收7至8岁儿童,小班招收3至5岁幼儿,回汉各族儿童兼收,幼儿总数38名。杨老师自1958年就参加幼儿教育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幼儿教育经验,多次为县级先进教师(曾任县政协委员)。她非常认真耐心地教幼儿剪纸、泥塑、在沙盘上搞建筑模型;开展乒乓球、羽毛球、踢毽子、跳绳、呼拉圈等体育活动;辅导幼儿排练幼儿舞蹈:红光舞、红旗舞、大公鸡舞、手帕舞;排练舞剧《我们都是朋友》、《草原上的小红花》等,其中《草原上的小红花》曾于“六一”儿童节时,在吉林油田工人文化宫演出,被评为优秀节目。多年来,自制和购买了很多教具和玩具,每年“六一”儿童节时,都将儿童和家长请到园内,共同联欢,深受幼儿和家长的欢迎。1994年,启蒙教育园被前郭镇繁荣街评为最佳幼儿园。1998年,该园改称“启明星幼儿园”。
据不完全统计,前郭县有回族教师(未含油田教师)约25人,其中中学教师3人,小学教师18人,业余体校教师3人。担任小学校长1人(谢玉秀、女,1982年2月调任白城市军民小学党支部书记);副校长2人(杨宝玉,女,赵秀峰);业余体校校长1人(张印)。95%以上的回族教师都曾被评过先进教师或模范班主任、教学能手,为前郭县的教育事业做出了一定贡献。
七、前郭回族的习俗
在民族共同心理和社会意识影响下,前郭回族人民愿意维护本民族的形象,有很强的民族自尊心,尤其在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由于伊斯兰宗教文化的影响,在饮食、卫生、婚丧嫁娶、节庆、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表现了突出的民族特点,它渗透在回族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深刻的社会性,它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着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传统和共同的心理感情。
回族的风俗习惯,多源于伊斯兰教,并存留着伊斯兰教的色彩,但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有些早已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而演变为回族的生活习惯,因此,它与宗教有着不容忽视的区别。
回族的居住特点反映出回族多与汉族和其他民族杂居,因此,不可避免地遇到汉族传统文化的强大影响与浸染,在这种情况下,回族人民表现了极其灵活的态度。它以极大的开放性、兼收并蓄性,敞开自己宽阔的胸怀,审慎地、有选择地吸纳了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部分,而使本民族固有的风俗习惯发生变革,与之融合。因此,同为回族,各地的风俗习惯也不完全相同。
(一)回族的标记
在现实生活中,回族人深刻地体验到人数少、分散居住和历史形成的孤独感给生活带来的种种不便,于是便想方设法地表明自己的存在与发展,其中“都阿”(俗称睹洼宜)、“汤瓶牌”与“蓝幌子”就是鲜明的标记。在大街小巷行走,经常会看到回族副食店、或饭店,或某个家庭的站楣上悬挂着一块蓝色或红色的长方形匾额,上面写有弯弯曲曲的阿拉伯文或古波斯文,这就是回族的标记,叫做“都阿”。“都阿”是阿拉伯文的音译,意为“祈祷”。“都阿”上面的文字内容多为古老的宗教语言,如“主哇,您是安宁的,安宁归结于您”、“主哇,把安宁(或恩典、吉祥、幸福)下降到这个家庭吧!”现在的“都阿”的文字内容却不是千篇一律的,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如“台湾回归祖国”、“祖国万岁”等;有的回民家庭室内悬挂的“都阿”,上面还有不少成语或名言,如“至诚所感,金石为开”,“心之所感,乃其所求”;回族商店或副食店的“都阿”,大多数写着“这里出售的物品都是清真的”,“这里的点心是伊斯俩目 的”,“这里出售牛羊肉”,明确告诉顾客:“这里的牛羊肉是以真主的名义,经过阿訇宰杀的”。回族人多把“都阿”写在纸上,逢年过节或婚嫁等喜庆日子来临之际,张贴在房舍内外高处,以示庆贺。为了使异乡的回族同胞易于发现自己,就把“都阿”悬挂门首。因纸质的“都阿”易于脱落、褪色,便开始使用木质、铁质、搪瓷质、珐琅质“都阿”,使其耐久常存。而在色泽方面,既有鲜明耀眼的红色,也有阿拉伯沙漠中象征植物生命的绿色,还有象征纯洁的白色。
在回族人销售食品的流动车上或摊床上,除了能看到“都阿”外,还能见到一块写有“清真”或“西域回回”,或“清真食品”的木(铁、铝)牌,这个牌叫“汤瓶牌”。最初的“汤瓶牌”上画有“汤瓶壸”图案,上写阿拉伯文或汉字,而现在的“汤瓶牌”却不见汤瓶只剩牌了。但因习惯,回族人仍把它叫做“汤瓶牌”。至于某饭店或小吃部前挂着“蓝幌”,那无疑是回民饭店了。
(二)回族的礼仪
见面礼 回族人相见时的礼节是说“色俩目”,即“安色俩目尔来库姆”意为“主的安宁在您的身上”,是互祝平安和问候语。回答时说:“瓦尔来库姆色俩目”,意为“主的安宁也在您的身上”。“色俩目”是阿拉伯语音译,也译为“撒拉姆”、“赛俩目”或“色兰”,原意为“和平,平安,安宁”。
婚礼 回族的婚姻,由于长期与汉族杂居,因而在习俗上与汉族大同小异。虽然回族的人口很少,但他们仍坚守着习惯婚姻条件,即男女双方都是回族;男女双方在身体、劳动能力、为人等诸方面感到满意;原则上有一、二位理智健全的证婚人;再加上合理的聘礼。对这个婚姻条件的基本认识是:同民族,有共同的生活习惯,如果都是穆斯林(教徒),则有相同的宗教信仰;男女双方身体强壮,后代必强健,爱劳动,有生活保障,爱学习,有知识,必明事理,性情温和,诚实守信用,爱情专一,家庭生活必美满;有理智健全的证婚人,出现特殊情况时,能做为依靠;至于男方要馈赠女方以适量的合理的聘礼,那不是婚姻的有效条件,而是男方履行的一项义务,或认为是订婚的必要表现形式。如女方放弃或不要聘礼,婚约也是成立的。回族反对独身主义、终身不结婚,提倡鳏寡不能独守,宁可明正改嫁,不可外洁内淫。
回族男女青年经亲友介绍,或是自由结识(近年又出现了婚姻介绍所),当他们相互了解,认为可以订婚时,男女双方的家长即可相会,俗称“会亲家”,当着子女的面定下亲事。在这期间,回族男方习惯上要持茶叶和糕点送给女方,女方将茶叶和糕点分成若干份,分送给亲友,以示喜告他们,便不能再有求婚者。接着便是登记、定日期、结婚、闹洞房、回门等环节。在婚礼的前一天,男方家要请阿訇念“喜经”,同时还要纪念已故亲人,到清真寺或故地走坟。穆斯林则请阿訇证婚,用阿拉伯文字“伊扎布”(即证婚书,意为“确定”),阿訇念祝贺词。举行婚礼时,设宴招待新亲和宾客;晚饭时新郎新娘吃长寿面;青年人参与闹洞房;婚后三天,新郎陪新娘回娘家,俗称“回门”,旧社会举行婚礼不放鞭炮、不吹唢呐、也不用烟酒做招待,多数在星期五(主麻日、聚礼日)举行。建国后有些变化:大多数婚礼,经过政府进行结婚登记后,不再履行写“伊扎布”仪式;吸收了汉族婚礼鸣放鞭炮、贴喜字及录音、录像的形式;也开始姻酒招待宾客;还出现了回族同其他民族通婚的现象。
葬礼 回族的葬礼有三大特点,即土葬、速葬、薄葬。
土葬:是把亡人(或称“埋体”,不称尸体)直接放入土洞中,不用棺椁。放在外型为南北走向,北高(坟头)南低,形似立体三角形。因各地土质坚实与松软程度不同,所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土质坚实地区,如扶余、乾安地区,一般采用洞穴埋室葬法(也叫掏“拉哈”、“穿堂”)。坟的形制为:坟坑南北向,先挖一个深约3--5米直坑,再在直坑的北侧掏一个洞穴,这样的洞称“穿堂”,有一个洞口,用以放置亡人。也有的在直坑的西侧,南北向横着掏一个长洞(长短视亡人身长而定),这样的洞称“拉哈”,有二个洞口,便于把亡人抬进去。土质松软地区采用上下直坑,即大小坑,下坑小、上坑大,不掏洞,用砖砌拱盖,或在小坑周围砌砖,把亡人放在小坑内,上加木盖或水泥制板。土质稍坚实地区,也有在直坑上只加木盖。或把木板下在土坑周围,阿拉伯文称“塔布”,上加木盖。最后填土成坟。不管什么形制的坟,其底部都必须是土地,不垫任何物品,直接把亡人放在坑内土地上,以不失其土葬的原则 。
速葬:一般丧期不超过三天,以体现“亡人入土为安”,超过三天为对亡人行亏。
薄葬:无论何人亡故,不分贫富和职位高低,都用同样的“开凡”,即包裹亡人用的白布殓衣,数量一般是36市尺,俗称“够不够,三丈六”;埋在同一块坟地(不称墓地);占用同样大小的地方;不用任何物做“陪葬品”。回族葬礼不送花圈,可送挽联或挽幢,不用鼓乐,不烧纸,不烧纸糊的扎彩,也不看坟莹地“风水”。回族亡者,“殓不重衣”,就是指不穿戴各种衣物、饰品。回族对此种习俗,认为高尚,寓意“清白一身而来,清白一身而去”。殓之所以“俱用细白布为之”,“因其本来洁净也”。
丧葬的主要仪式有四道程序,即洗礼:用清洁的温水将亡人洗净,称“搭整人”;穿“开凡”:洗后用白布裹身;行站礼:将白布包好的亡人放入“经匣”(长方形公用埋体木匣,外涂绿色,底板称旱流子,上有盖,开盖须抬而不是拉或抽,平时放在清真寺)内,头北脚南,面向西,置于安静的室内或庭院洁净处,或清真寺院内,再请阿訇和众亲友举行站礼、亦称“殡礼”,俗称“站者那在”,即追悼仪式;殡埋:用“经匣”将亡人运到或抬到坟地,将亡人轻轻放入土坑(洞)中,头北脚南,面古侧“睡”,以示向往伊斯兰教圣地麦加,用土坯或砖封严洞口,填土成坟。安葬安毕,丧家跪谢众亲友,登程回家。亲友到家中后,主丧人请阿訇恭诵《古兰经》,称为“下土经”。
祭礼 回族的祭祀主要是对亡人,特别是对已故老人的纪念活动。人无常后的七日、四十日、百日、 周年、三年、五年、十年都须祭祀。有的每隔五年祭祀一次。祭祀的内容为“施财散谷于贫困者”;请阿訇到坟地(或在礼拜殿、家中)为亡人念经祈祷,称之“走坟”,意在为亡人悼念,为亡者求主恕饶,供活人参悟人生;给坟添土,谓之“游坟”;走坟后,请阿訇和亲朋故友到家,由阿訇念经,大家接“都阿”,同时要备办饮食,分送“油香”。
(三)回族的禁忌
回族的禁忌,直接地源于伊斯兰教教规,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已被广大回民所接受,逐渐演变为回族的生活习惯。回族的食物禁忌源于伊斯兰教,伊斯兰教的主要经典《古兰经》第二卷第二章指出:“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第六卷第五章载:“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触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禁止你们求签,那是罪恶”。第五章第90--91节指出:“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由上列可知,猪肉不是唯一禁戒,自死物、血液、求签、赌博、饮酒均在禁戒之列。
回族不饮酒,设宴不摆酒,这是习俗。但是,这种习俗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回族群众中已逐渐被改变。在婚嫁、节日、喜庆的日子,为了表示喜悦的心情,增加欢乐的气氛,不时也摆酒、喝酒。但宗教职业者和虔诚的穆斯林,则严格遵守《古兰经》的规定。妇女基本上保持戒烟、戒酒习俗,清真寺内严格禁烟。凡参加回族的葬礼、做祭祀,或进行拜寺礼拜,一律禁用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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