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 团结进步
1955年9月27日;经国务院第19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撤销郭尔罗斯前旗建制,成立了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的决定”。1956年1月1日,自治县成立,并确定每年时9月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1992年6月,隶属于松原市。
实行民族自治后,加快了机关民族化进程,有力地保障了以蒙古族为主体民族的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自治县成立初期,全县蒙古族干部只有143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5.9%。1998年,全县共有蒙古族干部1837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17.3%。
自治民族立法工作成就斐然。改革开放以来,在上级的关怀和县委领导下,县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法律规定;自1991年组织制定《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后,又先后制定了《前郭尔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等法规,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自治县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各民族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共同繁荣进步,1994年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自治县”,被省委、省政府评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县”。民族宗教事业也取得了很大成绩,连续4年被省民委评为“民族工作先进集体”,1998年荣获国家民委和省政府联合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被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评为“蒙古语文工作先进县”;前郭县清真寺被省宗教局授予全省仅五家的模范清真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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