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概况
县经济局是主管全县经济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现有行政编制14人,工勤编制1人。内设综合科、政策法规科、经济运行科、企业改革指导科、发展规划科五个科室。
基本职能
1、监测、分析全县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措施,针对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向县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工业发展政策,检查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县工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调整方案。负责全县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服务。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研究和规划全县工业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财政资金扶持以外的工业企业投资方向,负责项目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总量平衡,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4、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研究拟定全县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监测分析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5、指导全县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兼并破产等工作,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负责全县企业集团的设立、审批、规范及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工作;负责上市公司的申报工作;指导全县中小企业改革,促进制度和管理创新,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指导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6、根据国家和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企业技术创新;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规划;研究提出全县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技术进步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
7、负责全县工业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及清洁节能,节水工作。
8、参与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负责提出中小企业、非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初审意见,引导和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引导和规范涉及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发展,促进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信用与担保制度。
9、根据全省中小企业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和基金使用方向,积极争取专项基金支持,指导、监督企业按计划组织实施。
10、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改善创业环境,发展非国有经济,开发就业岗位,促进扩大就业,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咨询、培训、市场开拓、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中小企业服务市场;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协作、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
11、指导全县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设置
㈠综合科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局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文字综合、调研及机关财务、国有资产、车辆、保卫、会务、后勤行政管理工作和机关党、群工作;负责联系原乡企局所属三个公司的工作,搞好三个公司改制后遗留问题的衔接和协调处理。
㈡经济运行科
1、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组织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2、综合分析全县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县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负责全县工业经济运行,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生产调度及生产、财务报表上报工作(省经委、省中小企业局、省乡企局);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4、研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经济管理体制方案和运行机制,制定应急协调工作预案;
5、负责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监控、协调及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
6、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经济运行调度基金和市场营销工作;
7、负责“三电办”、“道口办”和公、铁以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的扶散费代缴工作,联运综合协调工作;
8、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发布经济信息;
9、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等项基础工作;
10、负责全县工业企业规模类型划分工作;
11、研究拟定全县工业经济、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㈢政策法规科
1、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济法规,特别是国家有关工业经济、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针对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2、负责全县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3、负责受理全县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
4、指导全县工业调整产业结构、重点项目建设、企业布局;
5、推动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参与老工业基地改造;
6、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7、联系工业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8、承担全县经济工作重要会议材料组织工作和全县工业经济、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新闻宣传工作;
㈣企业改革指导科
1、贯彻执行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企业组织拟定和实施企业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研究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审批意见,负责上市公司的申报工作;
3、指导工业企业改善和加强管理;
4、编制并指导组织实施兼并破产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和债权金融机构对破产立项的申报审批工作;监督和组织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
5、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和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协调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
6、负责提出中小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的初审意见,引导和推动的民间资金和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
7、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指导中小企业对外经济交流合作和招商引资活动;
8、负责中小企业诚信制度、创业基地和园区建设;
9、负责指导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㈤发展规划科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措施;负责执行国家和省工业投资各项鼓励政策;
2、负责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产业技术进步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3、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4、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新产品的试生产、新技术推广等项目计划;
5、根据省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年度投资方向,积极为企业争取年度专项资金,并按计划监督组织实施。
6、负责申请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推动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确定基金使用方向,指导监督企业按计划组织实施。
7、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8、负责企业“产学研”联合工作,推广产品质量、创新,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9、参与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0、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业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消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工业节水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
11、负责乙醇汽油推广和全县企业设备管理工作;
12、负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国家及省级名牌产品的申报和市级名牌产品的评审组织工作;
13、负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和申报工作;
14、负责全县“民营企业在线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办事指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节能产品认定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二、办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水、电配套条件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企业概况;申报产品(工艺、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的理由或依据;
(二)提供产品(工艺、技术)说明。包括: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原材料名称及使用量、产量、产值、利税及减(免)税额等相关的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四)综合认定委员会委托有资质单位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产品成份及性能参数;
(五)提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证明(环评)材料;
(六)与原料供应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或供货合同等,证明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的材料;
(七)提供水、电等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四、办事程序
(一)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市)经贸委(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市)经贸委(局)会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对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形成会议纪要,行文上报省经委,同时报市州经贸委备案。
(三)省经委会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由省认定委员会发给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四)申请单位凭认定证书及相关材料去税务主管机关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程序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经济技术[2005]384号)
二、办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自愿办理,样机(样品)的设计合理、制造精良、性能先进、可投入试产,并有市场销售前景;
(二)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
(三)产品符合标准化要求,质量合格;
(四)试制试产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五)试制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概况
(二)鉴定验收大纲(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鉴定目的;鉴定依据;鉴定内容;提供鉴定的技术资料目录;鉴定程序。
(三)新产品试制(试产)或投产总结报告;
(四)产品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原件(注:企业标准需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五)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六)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分析报告(省有关查新单位查新报告原件);
(七)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大型设备应提供型试试验报告)和质量分析报告(注:该报告必需是省以上经过质量和计量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原件);
(八)用户使用报告或验收证明(原件);
(九)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措施报告(视产品定)。
1、提供生产现场考察情况报告;
2、专家鉴定会会议纪录(主任委员签字);
3、专家鉴定意见原件(主任委员签字);
4、鉴定证书4份
四、办事程序
提交相关材料齐全报省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确认后,发放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一、政策依据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厅资[1996]33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办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技术改造发展规划;
(二)符合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发展方向,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及设备;
(三)项目具有合理规模;
(四)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五)项目实施单位经营业绩好、经济效益好。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简介;
(三)企业申请材料;
(四)经济效益考核表;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四、办事程序
(一)申报单位给当地经贸委或主管行业厅(局)报送申请立项报告(附项目建议书)。
(二)由市、州经贸委或和行业办统一将地区或行办立项批复初步意见报省经贸委资源处。
(三)资源处审查通过后,形成统一文件,批复立项。
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二、办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并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事程序
企业提出申请(项目申请报告),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初审,省经委在政务大厅窗口接文,省经委办公室分送省经委主管主任批示,技改投资处审核,出据核准文件,送政务大厅盖章,送达呈文机关。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省经委出据审核意见,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财政投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二、办事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地方政府投资(财政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四、办事程序
属省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加工类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原材料行业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州经贸委或省直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申请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由省经贸委审批;由国家审批的,由市州经贸委或省直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后上报国家审批。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批准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二、办事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工程作业方或施工单位)申请作业批准的申请报告
(二)施工工程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四)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向该线路变电站的电网经营企业提出作业报告
(五)作业安全措施的书面文件等相关资料
(六)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作业安全协议
四、办事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正式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核查,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业准予作业的许可决定。
核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一、政策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二、办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四)工作认真,遵守纪律;
(五)经有培训资质单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二)培训合格证明(原件);
(三)电工身体检查表(原件)。
四、办事程序
企业(个人)提出申请;审批办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批办形成审批结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报省经委备案。
《煤炭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吉林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二、办事条件
(一)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省直及长春市、吉林市的企业要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
(三)有1000平米以上专用储煤场地 ;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和煤质检测设备或能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质检部门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煤质化验证明;
(五)省直及长春、吉林市企业年经营量1万吨以上,其他市、州年经营量0.5万吨以上
(六)符合城市煤炭经营合理布局及环保要求;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提交《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注册资金证明(50万元);
(三)固定办公地点和储煤场地使用证明及市(县)区域煤场位置平面图(1000平方米以上);
(四)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仪器合格的使用说明,人员上岗合格证明;
(五)环境评价报告(或证明);
(六)统一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四、办事程序
(一)中、省直煤炭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进行审核。
(二)省经贸委会同煤炭部门等共同组成煤炭市场整顿办公室,进行联合审批,经过办公室,初审组、核查组和综合组按规定审核,通过后,由省经贸委统一发放《煤炭经营许可证》。
(三)市、州以下煤炭经营企业由市、州经贸委初审合格后报省统一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办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投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四)验资报告
四、办事程序
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经济局企业改制指导科审核、经济局主管局长审批,下文成立
铁路道口监护费
一、政策依据
《吉林价收字[2002]30号、吉软办联字[2006]1号》
二、办事条件
铁路道口监护费(简称道监费),在省内除免费交养路费的机动车辆,其他凡车籍在省内的各种机动车,均应按月份缴纳道监费。
三、申报材料
车辆吨位证明
四、办事程序
由县养路费征费所代征代缴
联系电话:2121057
发放《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一、政策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二、办事条件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
(二)地区经贸委的意见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提供材料齐全后转委领导研究批转
联系电话:2123872
办公地址:县政府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