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现将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工矿商贸企业及其他监管企业的监管(以下简称企业)和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前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并以前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行使,具体如下:
一、监督检查权---检查、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情况;检查企业依法持有安全资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检查企业制定和履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及安全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持证上岗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检查企业使用、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检查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状况及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安装和使用的情况,督促企业定期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检查企业事故预防措施及组织落实情况;检查企业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二、紧急处置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向委托人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监管对象直接履行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危险物品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处罚权---提请委托人依法对监管对象作出撤消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封危险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等行政处罚。
五、事故查处权---参与、组织并监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上述委托事项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有效。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