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各乡镇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和森林防火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各乡镇林业站,并以前郭县林业局的名义行使,具体如下:
一、委托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委托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委托查处《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委托查处《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上述委托事项自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