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松原市本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场、县直机关、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它资金。
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申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县财政局批准留用的资金。
其它资金是指专项资金、以政府信誉或财政担保的国内外借贷资金、捐款、赠款等以及拆借款、其他收入等暂时性非财政性资金面将来要以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抵偿的资金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的采购万式。因特殊原因,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万式。
第四条 采购人对同一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两次以上,即对整体项目不能拆包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办)代表县财政局行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前郭县本级政府采购政策;
(二)管理和监督前郭县本级政府采购活动;
(三)审批管理进入前郭县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四)审核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前郭县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五)拟定并调整前郭县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六)编制前郭县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七)批复前郭县本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八)处理前郭县本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九)调整集中采购执行机构的政府采购任务;
(十)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活动。
(十一)考核集中采购执行机构 (代理采购机构)业绩。
(十二)办理县政府及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 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是指政府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采购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活动;
(三)受采购人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
(四)办理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采购人是指集中采购执行机构以外的采购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部门采购或分散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运行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运行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三)确定采购万式;
(四)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
(五)验收;
(六)结算。
第八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时,应按照县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批准的部门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确定采购预算。
第九条 政府采购办要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并批复本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批复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计划。
第十条 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计划按以下要求报送:
(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
采购人报送采购计划时,凡涉及到当年公布的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按货物、工程或服务类别细分年度预算,并在县财政局批复年度预算20日内,单独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以下统称 《计划表》,见附件 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留存一份,报预算主管部门一份,无预算主管部门的采购人直接报送县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以下统称主管科)。
采购人的预算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基层报表,收到基层报表5日内向县财政局主管科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以下统称《汇总表》,见附件2)并附所属基层单位《计划表》。
主管科对预算主管部门《汇总表》及无预算主管部门的采购人的《计划表》进行审查,并于收到预算主管部门汇总表5日内将审查意见 (附基层单位 《计划表》)送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按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向采购人下发《政府采购计划批复》见(附件3)。
(二)临时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
采购人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填报《前郭县本级临时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见附件4),经政府采购办审批后下达采购任务。
(三)政府采购季度执行计划的报送
1、采购人和采购人预算主管部门耍指定专人,根据县财政局批准的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办批复的县本级政府采购年度计划,按季度报送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具体报送时间和办法按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要求办理。
2、采购人报送的月份执行计划,应是本季度己经确定要购置且采购资金己落实的项目,按规定应办理专控商品审批的采购项目,应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没有专控审批手续,不能下达政府采购季度执行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办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对采购清单审核无误后,确定具体采购万式和承办机构。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向集中采购机构发出《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见附件5)。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签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执行机构应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合同履行时的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采购执行单位应将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及有关资料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划拨程序:
(一)年初已批准的政府采购资金的划拨
属于预算内的政府采购资金,按采购合同时限,由国库科总预算会计直接支付供应商。属于预算外专户的政府采购资金,先从预算外专户将采购资金划转到国库科总预算会计帐户(政府采购专户),再由国库统一支付供应商。属于自筹的政府采购资金,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由政府采购办向采购人下发《前郭县本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以下统称 《通知单》,见附件6),各采购人于《通知单》下发5日内,负责将自筹资金足额划拨到国库政府采购帐户。开户行:松原市中行;单位:前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帐号:09652748091001。
(二)追加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的划拨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由国库科总预算会计在额度内直接支付供应商。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
(一)采购单位和集体采购执行机构应按标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万式组织专业人员对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验收,据实填报《前郭县本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吉单》(以下统称《验收单》见附件7)。
(二)供应商供货完毕,填报《前郭县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以下统称《申请书》见附件8),持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共同签发的《验收单》、《申请书》、质量验收报告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原件采购执行机构留存),向政府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办审核无误后,填制《前郭县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审核单》(见附件9),向国库总预算会计开出《前郭县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帐通知单》(以下统称《拨款入帐通知单》,见附件10),国库总预算会计根据《拨款入帐通知单》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向供应商直接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供应商应按标书或合同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国库总预算会计转交采购单位。
(三)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资金支付完毕后,采购人和总预算会计凭《拨款入帐通知单》(视同财政拨款)作相关帐务处理。
(四)采购资金如有结余并需要退还的,由政府采购办填写《前郭县木级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返还通知单》(见附件 11),通知国库科退还;采购资金全部由财政安排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财政;采购资金全部由采购人自筹或采购人和财政共同安排的,结余资金全部退还采购单位。
第十八条 特例采购审批。对列入当年采购目录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宜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可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特例申请,填报《前郭县本级政府特例采购审批表》(见附件12),送政府采购办审批。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后,下达《前郭县本级政府特例采购批复通知书》(见附件 13),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 特例采购经批准后,采购单位要按批复的采购万式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将情况随同《前郭县本级政府特例采购结果反馈表》(见附件14)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条 防洪、救灾和抢险等情况下的应急采购项目,经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采购单位先行采购,但应在采购活动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专题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门、财政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检查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办和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办应会同财政监督局等部门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年终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制,具体考核项目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一)集中采购机构违反本规定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其集中采购业务,并在业绩考核中减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业绩考核中发现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实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二)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违反本规定隐匿、销毁、伪造、变造应该保存的采购有关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应当集中采购擅自自行采购的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以核定、拨付采购资金,不审批任何采购项目,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采购额度的30%以下罚款。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附件2: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 (含1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目录》内门槛价以上及未设门槛价的项目,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应当采用公开招标万式进行采购;末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根据采购人的合理要求和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采用除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万式。具体标准为: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