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有关部门:
《前郭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2007年7月26日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前政办发〔2007〕34号
前郭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应急预案
为做好我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防控工作,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疫情,保障动物卫生安全,促进现代牧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吉林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吉林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吉防动指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疫情的分级及应急反应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根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划分为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和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应急控制措施。
(一)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天内有2个以上乡(镇)分别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点10个以上;或在14天内有1个乡(镇)内发生疫点20个以上;或在14天内发病猪在1000头以上。确认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后,县牧业管理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牧业管理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控监督检查站;限制或停止生猪及其产品交易;扑杀确诊猪或疑似染疫猪;封锁被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牧业管理局在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确认后,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县人民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重大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防控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天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或在14天内发生5-10个疫点;或在14天内发病猪在500头以上。较大突发疫情的控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牧业管理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三)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一般突发疫情控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
一般突发疫情发生后,县牧业管理局要迅速了解情况,对疫情进行确认,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牧业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县人民政府组织牧业、工商、卫生、财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切断传播途径。同时做好疫区内生产经营、居民生活的安排,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县牧业管理局:
1.召集和组织动物疫病防控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组织、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污染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9.建立紧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并按照适量、应急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具等防控物资;
10.紧急培训防控人员,建立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二)县财政局:筹备紧急防控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使用计划。
(三)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
(四)县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疫情防控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县牧业管理局做好经县政府批准的动物防控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工作及疫区封锁工作。
(五)县公安局和县武警中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病畜扑杀,以及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县工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七)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病监测和防范工作。
(八)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紧急防控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九)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畜禽屠宰(点)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杜绝病害肉出厂。
三、技术措施
(一)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3.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4.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在2个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牧业管理局。省牧业管理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农业部报告疫情。
(二)疫情诊断。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工作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有条件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根据流行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验等作出诊断。
(三)疫情处置。
疫情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1.疑似疫情的处置。
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等,并采样送检。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
2.确认疫情的处置。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县牧业管理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封锁疫区。
由县牧业管理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具体措施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3)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6)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离,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及扩散风险评估。
(7)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验合格,由县牧业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3.疫情记录。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4.安全防护。
参与疫情处置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胶鞋、带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前郭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牧业管理局,同时成立前郭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空应急预备队组织。
五、其它事项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相关重大事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所需经费、物资、机构、队伍和技术的储备。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要做到政府统一指挥,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利用行政、法律和技术等综合手段,尽快控制并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三)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各项规定。
(四)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违反本预案规定,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