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前郭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2007年11月20日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前政办函〔2007〕17号
前郭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1.4应急响应分级
1.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2.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2.4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5应急状态时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和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医疗卫生救助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4.9新闻报道
4.10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5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惩与责任追究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07〕157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人身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县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有关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实施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灾难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各地、各部门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物资、经费、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培养和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6)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1.3适用范围
(1)工矿商贸企业各类重大以上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储运、特种设备、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2)交通运输特别重大事故。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特别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3)公共设施、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主要包括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以及电网安全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
1.4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县政府认为需要县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州)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县政府或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区)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应急响应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体系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成。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与实施。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与实施。
各乡(镇)、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自行组织制定、管理与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管理与实施。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主要明确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指挥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资源的职责,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行动整体的计划和程序。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明确特定领域类型事故灾难的应急行动方案、应急保障方案。主要包括水上交通、电网大面积停电、信息通信等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明确部门处置事故灾难的行动方案、技术方案。
各乡(镇)、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主要明确本地应急管理职责、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是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行动计划和技术方案。
事故灾难发生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政府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有关类别事故灾难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负责有关专业领域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的有关部门。
各乡(镇)、场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机构自行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国际救援力量等。
2.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县安委会领导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系统,实施协调指挥;
(3)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2.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县安委会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指挥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地、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管理和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应急准备情况;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演习和交流。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5)提出组成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6)组织协调指挥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7)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应急救援的其他工作。
2.4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县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同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建立健全本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保障措施,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实施配套的辅助性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4.1有关类别事故灾难的应急协调指挥部门。
(1)工矿(非煤矿)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应 急救援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安监局协调指挥。
(2)建设工程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城市公用事业特别重大事故等应急救援由县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指挥。
(3)道路交通、火灾、路外伤亡、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由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消防大队负责协调指挥。
(4)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由县交通局负责协调指挥。
(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农机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由县水利局、农机局、公安局负责协调指挥。
(6)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指挥。
(7)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等应急救援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经济局负责协调指挥。
(8)通信、信息网络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市通信管理公司负责协调指挥。
2.4.2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与职责。
(1)应急通信保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2)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武警部队协助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3)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4)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等工作由部队组织、指导。
(5)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保障;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
(6)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县民政局、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
(7)应急救援所需要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
(8)事故灾难后有关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
(9)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县气象局负责提供。
(10)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11)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
2.5应急状态时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5.1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安委会成立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组成,县安委会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2.5.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地的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政府领导为总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力量均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力量提供工作条件,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报告规范,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并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重大、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
县安委会办公室、应急机构和各地应急机构实现信息联系通畅,建立和完善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与各类、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实现安全事故灾难信息资源共享。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并及时维护和更新,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并报县政府。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市、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报市、省安监局。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报、缓报、谎报。
在境外的我县单位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发生在境外、可能对我县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件信息通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后,应及时通报县外事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涉外事件预案实施。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机构或有关省、市通报时,县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县侨办向省外办、省港澳办、省台办通报启动相应预案。
如发生安全生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县安委会办公室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地、各部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确认各种来源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机构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
当发生重特大事故灾难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进展的程度,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救援机构和专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县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各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情况进行协调。
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标准,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启动本预案。
(1)县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以下响应:
--开通与所在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开通与省、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及时向省、市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援。
--必要时通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开启移动通讯指挥系统,为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保障。
--根据专家和部门联系人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省、市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县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其他必要措施。
(3)各乡(镇)、场应急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和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启动本地应急指挥部。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其他必要措施。
4.2指挥和协调
4.2.1指挥和协调机制。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地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应急状态时,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县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决策;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8)协调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9)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10)必要时通过县安委会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根据事故发生变化的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县区、跨领域的突发情况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县卫生局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根据各地、各部门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根据需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
(3)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4)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和组织;
(5)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
(6)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安全生产事故灾害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价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4.9新闻报道
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新闻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政府组织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总结
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送有关方面。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专家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确保信息共享。
各地、各部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抢修,在抓紧抢修的同时,尽快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请市通信管理公司组织协调,努力保障灾难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当掌握本领域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本地区应急机构,并提供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信息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体系。县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和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交通运输保障。发生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后,县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人民政府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机构卫生资源信息。
6.2.5治安保障。
县人民政府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发生跨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2.6物资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在应急状态下、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协调跨区域的物资调用,当各乡(镇)政府及企业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要求时,向县安委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商务局协调物资调运。
6.2.7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法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县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各乡(镇)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组织建立基本满足特别重大事故人员避难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应急知识。
6.4.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乡(镇)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演习。
县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专业应急机构演习结束后,要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6.5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县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给予密切配合和支持,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管理与更新。县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政府,并送有关部门备案。
7.2奖惩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前政办函〔200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