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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8 14:08:57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前郭县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前政办函〔2006〕13号

  前郭县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为做好全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野生动物携带、传播重大急性传染病爆发流行,确保在突发疫情时,能够迅速、准确地查明原因,及时、快速、有序地开展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置,防止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向家畜家禽和人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依据。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吉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
  (三)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前郭县行政辖区(重点是省级自然保护区)发生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特别是鸟类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区域管理。
  县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级自然保护区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队伍的培训演练,组织动员群众参与、配合畜牧部门工作,搞好联防联控。
  (五)应急指挥体系及工作机构职责。
  县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级自然保护区,要在县政府或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
  (六)指挥体系。
  我县成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县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任成员,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部署全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七)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联系电话:2123592),作为具体工作机构,负责监测、防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同时成立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与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合署办公,联系电话:2128675),负责全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日常监测防控管理,并负责组建巡护监测队伍,开展对野生鸟类的科学观察,分析鸟类迁徙规律、繁殖季节的疫情动态。
  县政府或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区域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处理工作负总则。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挥我县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调查和疫情控制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订我县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预案。
  2.组织专业队伍人员培训,开展监测防控工作。
  3.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疫情信息报告网络。
  4.检查、监督、指导日常监测、信息报告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5.根据指挥机构的授权,发布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事件的有关情况。
  (八)预案启动与终止。
  1.预案启动。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启动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国家林业局、吉林省人民政府通报国内、省内、县内突发野生动物重大疫情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我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过程中发现野生动物感染疫情或者野生动物不明原因死亡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预案终止。
  当出现下列情况,应终止相应的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预案:
  (1)国家林业局、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国家突发野生动物重大疫情或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解除通报。(2)发现野生动物感染疾病或者野生动物不明原因死亡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规定程序送检最终确诊为非疫病或者非高致病性禽流感。
  (九)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报告和确认。
  1.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自然保护区要对本辖区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负全责,加强监测防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项监测防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自然保护区,要加强本辖区内布设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的领导和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在县确定布设监测点之外的鸟类活动频繁区域,直接增设监测点,对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理。一旦发现野生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疫区所在的监测防控人员,应立即采用塑膜封闭方式,就地查封并迅速报告当地防疫监测机构取样本后,就地火化深埋,同时,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3.疫情报告和确认。
  林业野生动物监控人员,发现野生动物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按照《国家林业局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吉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1)对野生动物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一经有关部门确认为疫情,立即启动零报告制度,实施专报管理。
  (2)任何公民、法人和单位,对野生动物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都有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向当地最近距离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二是向当地政府或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报告。
  (3)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一旦接到疫情报告,第一时间内立即封锁现场,阻隔蔓延,迅速向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报告,同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
  (4)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接到报告后,必须迅速向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报告。
  (十)疫情应急措施。
  1.疫区隔离,阻断疫情蔓延。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对疫区实施封闭管制。立即封锁野生鸟类流通环节,暂时停止野生禽鸟、观赏鸟的买卖交易及县内外运输活动,防止疫病蔓延传播。
  2.野禽家禽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在野生鸟类集群和停歇地,加强对野生水禽的监测,同时严格要求周边居民,对其饲养的家禽实行舍饲圈养,建立野生水禽与家禽的隔离带,切断野生水禽与家禽的传染途径。
  3.对驯养动物进行免疫注射,防止感染。
  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养殖专业户要对饲养的野生动物尽快实施免疫注射,免疫必须使用国家规定厂家的灭活苗,并全面做好监测、消毒等防疫管理工作。
  4.救护动物,严防感染。
  在巡护监测中发现群众救护的伤残病鸟,也要立即设置笼箱进行封查,移放到远离居民区、动物饲养区的安全地带,迅速报告当地防疫监测机构抽取样本进行检测,确诊无疫情后方可实施救护。
  5.协同作战,搞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处理野生动物疫情过程中,各地及县卫生、防疫、畜牧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高效互通信息,实施联防联控协同作战,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应急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在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预案实施期间,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领导小组要统一指挥、组织、协调、部署全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应急工作;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安排人员值班,保障信息畅通,指挥部领导、各主要负责人与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
    2.人员保障。监测点和其他重要监测区域要保证人员到岗到位,固定监测岗位与流动监测岗位相结合,不得空岗、缺岗、漏岗。紧急情况下,集中机动人员对疫区死看死守,直至疫情解除。
  3.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措施物资储备仓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重点储备国家正式生产和使用的疫苗、防护用品、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疫车、销毁处理器械、办公用品及通讯工具等。
  4.安全保障。
  野外巡护监测工作中,要注意做好巡护人员的防疫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配备口罩、橡胶手套、密封袋等防护物品,以备在发现疫情时(野生死亡鸟、病鸟等)及时使用,确保自身安全。
  5.经费保障。
  确保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实施捕杀、销毁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及强制性免疫接种时所需经费,按救灾专项资金处理。
  二、附则
  (一)检查与奖励。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指挥机构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对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不按照程序报告或者迟报、漏报、瞒报疫情者,实施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本预案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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