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前郭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12月8日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九日前政办发〔2006〕2号
前郭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二条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三条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三)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五条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二章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前郭县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前郭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总指挥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农业局、县牧业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民防局的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第二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对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县农业局负责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四、县卫生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对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五、县工商局依法开展流通领域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七、县牧业局负责畜禽类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八、县水利局负责水产品方面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对畜禽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酒类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县教育局负责协调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十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十二、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十三、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十四、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县政府的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农业局、县牧业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民防局的主管领导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三、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五、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六、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一、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二、事故处理组。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文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四、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五、专家咨询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六、综合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情况以及对外宣传。
七、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八、信息发布组。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食品监管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报请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关信息通过县外事办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第五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章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一条监测系统
全县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地、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第二条预警系统
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三条建立通报制度
一、通报范围
(一)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通报方式
(一)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各级政府通报,加强预防工作;
(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并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将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有关信息通过市外事办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四、向县委宣传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于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第四条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政府,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第六条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第七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报告范围
一、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九条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责任报告单位
一、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二、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责任报告人
一、行使职责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三、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虚报、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二、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三、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的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建议。
第四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一条分级响应
一、Ⅰ级应急由市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二、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决定。县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县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地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条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二、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的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三、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四、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五、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六、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七、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第三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一、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县政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县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在县政府或者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第四条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一、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或可能涉及的县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单位报告、通报。
第六条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恶化,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案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应急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第七条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家应急救援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邻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县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第八条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第九条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条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第十一条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一条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二条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县有关部门。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一条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县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第二条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第三条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第四条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省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物资保障
县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演习演练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据我县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是指可能发生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第二条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附录
前郭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机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