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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作者:qgqj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6 8:56: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7年4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涵)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领导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作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工作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注意事项)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信息,一般性要求)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增加的主动公开信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主动公开信息的载体)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主体)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依申请公开程序1,信息申请的主要内容及载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依申请公开程序2,受理及答复1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程序3,受理及答复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程序4,受理及答复3,关于保护第三方利益)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依申请公开程序5,受理及答复4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申请个人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提供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依申请收费的规定1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依申请收费的规定2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考核评议与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的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报告制度,监督检查方式之一)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报告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1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责任追究2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比照适用的范围)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参照适用的范围)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1.公开信息方式应便于知晓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禁通过中介有偿提供信息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3拆迁补偿信息须重点公开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条例要求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的同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条例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公民可要求改正不准信息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5知情权被侵犯可提起诉讼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公民可申请获取所需信息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权威声音政府信息公开,便于从源头遏制腐败)

  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内容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8.专家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纪委大力推动出台

20年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首次写入了村财务公开的内容。20年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打破了政府官员暗箱操作,秘密行政的局面。专家认为,这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各级政府迈向信息公开时代,是一次政府的自我变革。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明年5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对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9信息不公开 公民可举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昨天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10保证知情权:公民四种方式获政府信息

  中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信息查询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四种方式及时获得政府信息,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也可以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来获取政府信息。张穹具体解释说,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从四方面做出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四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1防止失密泄密:信息公开不得侵犯隐私

  张穹介绍说,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他强调,如果政府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比如说像一些重大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商业欺诈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问题。另外,为了保障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从五个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保证履行义务:拆迁补偿费用必须公开

  据介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单位;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也有大量的信息要发布。所以,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信息要求,这三类信息发布的主体都要按照条例要求来发布相关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都是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条例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3保证信息准确:公民有权更正涉己信息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同时规定,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14保证公开及时:政府15日内须答复申请

  张穹说,人民需求政府信息,一般有两种需求,一是一般的需求,二是特殊的需求。一般的需求可以通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得。特殊的需求需要依法申请来获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必须在15日以内给予答复。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此外,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晨报记者 韩娜

  专家解读

1要求公开信息 记者没有特权

  昨天,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手持该条例的讨论稿针对本报记者的提问对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2信息公开进入立法时代

  记:根据条例第8条,行政机关公开政策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政府机关以危害社会稳定的理由,拒绝公开信息?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周:从根本原则上说,任何国家都不会为了信息公开而危害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信息公开应该是利大于弊的,如果将国家秘密都公开了显然是得不偿失。所以这一条的规定非常必要。不过,为了防止你担心的这种情况,应该建立一系列的法规来完善这部条例,明确公开的内容以及不公开的程序。不能随随便便说不公开,找个理由就不公开了。应该说,要保障信息全面公开,是数部法律法规来共同完成的。而信息公开这部条例只是一个开始,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就像一张网,这只是一个网结。

3记者的采访权不同于知情权

  记:作为一个媒体记者,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条例实施后,只要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我的采访不应该遭到政府部门的拒绝?周:我只能说,媒体的采访权和公民的知情权不同,媒体没有特权。这部条例规定的内容还是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为中心的。也就是说,如果哪一级政府将信息公开理解为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就错了。但是在公布的条例中,这一点不够明确,这是这部条例遗憾的地方。

4官员巡回讲座不是信息公开

记:您感觉如何界定信息公开的方式比较合理?周:在讨论稿里,这部分内容是明确的。公开的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官方的、规范的渠道。根据国际惯例,分为三种:政府公报;官方制定出版物,这里特指人民日报;政府办公场所,就是公民在政府大楼里随时能看到公开的信息。还有一类是非官方的,不规范的。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广播、上网、短信、讲座等。在实践中,应该是官方的渠道先公开,非官方的渠道理应在后。像在一些国际条约签订之后,内容公开了吗?掌握这些信息的官员到处进行讲座,还要出版相关书籍,名利双收。可是从正规的渠道,一般的公民不能全面了解这些内容。但是在正式公布的条例中,这一条被修改了,没有将正规和非正规的渠道区分开,这对政府信息的完全透明化不利。

5记:为什么在新中国成立50余年以后,信息公开的内容才写入法律?

  周: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是这部条例出台的第一大背景。中纪委是推动这部条例出台的最重要的部门,可以说居功至伟。其次是国家信息化趋势的推动。另外还要得益于某些地方的实践经验。我国有42%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地方推动中央的结果。当然还有国家领导人的密切关注。其实,我国制定这部条例是出乎意料的迅速。因为国家信息化趋势初露锋芒,2001年,我国才建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部条例出台很快,是改变政府信息垄断、行政暗箱操作的一次历史性变革。

6管理混乱是信息公开最大阻碍

记:您感觉信息公开的最大阻碍在哪里?周:我认为在法律法规实施中,最好称其为挑战。在地方政府推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我们就预感到存在问题。比如,没有多少人向法院起诉政府。提起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的案例在上海出现多,在其他地区凤毛麟角。这说明信息公开没有深入民心信息不公开。另外,还有一些历史遗存问题,公开以后能不能得到公民的理解?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公开,就要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否则公民如何从大量资料中找到需要了解的内容呢?可是,我国政府的资料管理很混乱,需要花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整合。还有官僚习惯于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