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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负责人就做好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答记者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6 14:30:31
近日,市工商局副局长刘玉兰就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什么是吉林省著名商标?
    答:吉林省著名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认定的注朋商标。
    问:如何申请吉林省著名商标?
    答: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本省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已满三年的,商标注册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后,符合认定条件的,会在省级报刊以及政府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发给《吉林省著名商标证书》。对于拟认定的著名商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问: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需要哪些条件条件?
    答: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在省内相同类型、相同档次的商品或者服务中,质量或者服务优良;近三年的经营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问:吉林省著名商标注册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和标志,必须在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大范围;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许可他人使用其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并依法签订合同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在依法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问:吉林省著名商标都受哪些条例保护?
    答: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使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将与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在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后申请登记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使公众造成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该商标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商品及其标识。 将与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不同种或者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标商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经销的商品上,使用与吉林省著名商标标志近似的标志,使购买者误认,造成与吉林省著名商标商品相混淆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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