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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信息中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9 14:31: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政府职能,积极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建设开拓创新的学习型政府,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务实高效的实干型政府,行为规范的法治型政府,勤政廉洁的清廉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和上级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权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上级政府领导下的县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行政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部门工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县内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秘书长,县政府所属的各办主任、各局局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工作。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时外出时,由排序在先的副县长主持工作。

  (二)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县长办公会议或由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三)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在县长的领导下,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县长委托负责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和涉及全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两位及两位以上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分管的工作,由排序在前的副县长负总责,牵头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相关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要积极配合,保证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县政府秘书长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完成县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六)县政府各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主任、局长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卓有成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县审计局在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八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第九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一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应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及决算草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县委决定,或依法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成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县整体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在决策前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策,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县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十九条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征求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意见,并在有关媒体、网站发布,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报告、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监督部门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认真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对事关全局或复杂的信访问题,县政府分管领导应亲自接待,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妥善处理。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积极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根据市政府部署和本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二十九条 坚持并完善督查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条 县政府督查室代表县政府行使督查职能。督查的重点是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县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督查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实地督查、抽查、暗访、调研等形式,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列入县政府督查的事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办理,按规定时限将办结情况上报县政府。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结的,须向县政府说明原因。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部署和县委、县人大的有关决定、决议;

  (二)对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的议题进行讨论;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县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适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或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二)讨论通过报请上级机关审定和提请县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通告等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全体会议或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奖惩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的措施、意见;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领导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适时召开。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需达到半数以上,非县政府领导的政府党组成员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县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县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通报政府各位副县长、调研员和县长助理分管领域工作阶段性情况;

  (四)讨论决定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沟通协调有关重要工作;

  (六)讨论县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县政府专项工作重要问题或领导交办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所研究的问题确定参加人员。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收集,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县长确定。凡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必须由政府办公室联系对口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并签署意见。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在会前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议题提交部门按统一要求形成文字材料,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涉及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上会。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承办。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原则上由该项工作的责任部门承办。

  第四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由秘书长决定并审定报道内容,重要的报县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须向县长请假。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须向县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和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内容、形式、规模和范围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或需要县长参加的全县性会议,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县长的讲话材料由会议主办部门起草,由分管县长审定后,呈报县长。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质量。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县政府领导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要报请县政府批准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

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县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收到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审核,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附收文处理单后送县政府秘书长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按县政府领导分工阅批,重大事项报县长阅批。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退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附收文处理单,送秘书长审核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四十九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政府办公室联系对口工作的副主任把关,经分管文电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由县长或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签发。县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公文,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由县长签发(署);向上级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或向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下发的公文,由分管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签发;涉及两位及两位以上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审核后由分管牵头部门的领导签发。

  第五十条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传达县政府决定事项或县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或文中注明“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字样的,由政府办公室联系对口工作的副主任把关,经分管文电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县政府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先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认为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决定、命令,方可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县政府协调或解决,属于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于职能部门的业务,由部门解决,部门解决不了的事项上报县政府。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各乡(镇)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得向各乡(镇)政府正式行文。 

  第五十五条 对需要会签的文件,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要搞好协商。对协商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按工作程序协调裁定。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文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秘书长和办公室副主任,不直接受理未经政府办公室审核登记的文件,防止因“倒流文”造成的重复批示或批示矛盾,给领导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电子公文办理水平。凡已经公开发表或可用电子公文形式传递的文件,不另行发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办公进度,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数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政府制发的文件增长率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六十条 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讲座一般半年安排一次,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六十二条 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公务活动,需要县长参加的,应提前向县政府请示,并将活动方案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秘书长根据领导的实际情况负责协调和安排。

  第六十三条 县长到各地、各部门和基层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由秘书长统筹协调,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到各地公务活动由联系对口工作的副主任统筹协调。重要公务活动,副主任要向秘书长报告。县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及时、客观、准确。对有重大影响的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由秘书长审核,经领导本人审定。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抓好分管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重要数据及相关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注意保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分管工作范围的,由分管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专项任务,由常务副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负责协调,相关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配合。县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请示汇报工作要按组织程序和办事程序进行,不能越级和多头请示汇报。县政府各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县长直接汇报工作的,必须事先与分管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搞好沟通,由秘书长负责协调安排。汇报工作时,要说明分管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的意见。对县长决定的事项,汇报人要及时报告分管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县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县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秘书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县长请示,经批准外出时,把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返回后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分管同一系统的副县长、调研员、县长助理和负责联系对口工作的副主任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外出。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本人要向分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外出时,要把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理工作的同志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返回后向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和县处级领导干部出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出访和外事接待,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出访考察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严禁公费旅游。出访考察结束后,必须向县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从严治政、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的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以及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对重特大突发性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2小时;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报送前,必须经县政府相关领导审定,报送时限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4小时。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善后处理等情况。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77日制发的《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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