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发〔200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宏观决策和市场调节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全县统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对新时期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做好统计工作,核准统计数据,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经济结构优化、增长方式转变、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需要客观、准确、全面地进行统计监测;社会和谐程度、城市化建设进程需要统计数据去阐释;社会发展水平、综合实力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需要统计数据去反映;统计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二、加强统计机构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为更好地发挥统计整体职能,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机构建设,充实力量,认真解决统计力量与统计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乡(镇)要建立完善统计工作站,上报本地分管统计工作领导,由县政府下发文件确认,同时配备1-2名专职统计人员,做到统计职能、人员、工作到位,确保统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统计人员的调整和调动,须征求县统计部门的意见。各行政村和社区要配备1名兼职统计员;大中型企业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履行综合统计职能,负责有关统计工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必须配备1名专职统计人员;各机关、事业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员。
三、规范部门统计,构建和谐的统计管理体系
县统计局是我县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是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统计部门综合协调当地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理顺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在全县建立部门统计监督检查、数据管理制度,加大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和指导,规范数据发布程序,依法维护政府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县统计局对各部门涉及国民经济和关系民生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出一门;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统计局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方法,不得随意制发统计报表或开展统计调查;凡已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安排,以减轻基层统计负担。各部门要按照数据资料共享的要求,主动向县统计局提供相关资料,实行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以满足各项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四、明确数据上报程序,真实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县直各部门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数据前,要先征得县统计局同意(签字并盖章),然后依次报县政府分管本部门的领导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同时抄送县统计局备案。中央、省、市属的金融、保险、电力、通信等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统计资料前,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同时抄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如涉及到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数据,县统计局要在报送数据3个工作日前,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沟通上报情况,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直接调度、督促基层单位及时向县统计局报送情况,做到应统尽统;省、市反馈的法定数据,县统计局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县政府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同时抄送县发展和改革局。
五、强化统计执法监督,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
县统计局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责。广大统计人员要做到知法、守法。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配置专职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开展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基础建设和数据质量情况专项大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等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县监察、司法等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要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提高统计法制意识,营造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审核监控,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按照国家统计方法和制度的要求,县统计局要加大对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的监控力度,加大数据质量监控审核。县统计局对全县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特别是涉及冲刺全国百强县的重要指标要实行专业管理、宏观调控、分级负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冲刺全国百强县工作,按照规定严格上报程序。同时,县统计局除对定期报表严格审核外,要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数据质量进行综合检查,确保主要宏观数据准确可靠,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统计工作经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7〕74号)精神,切实保障国家大型普查所需经费。各种周期性大型普查和为地方服务的统计调查所需经费,除了县财政要列入普查或调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外,各地、各部门也要确保各项普查、调查所需费用。乡(镇)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和专职统计人员工资及岗位津贴由县财政负担,机关、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岗位津贴由本单位解决。县统计局要合理预算,统筹规划,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和使用好各种业务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完善基层网络,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要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把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作为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政府网站建立统计网页。积极建设乡(镇)统计信息网络,每个乡(镇)要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用计算机1-2台,以加强基层统计信息的采集、处理、供给能力。要大力推行网上调查、联网直报、超级汇总,利用网络进行统计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交换,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九、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县统计局要围绕县委和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统计分析研究,加大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力度,及时提供有价值、有前瞻性的统计分析成果,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要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加强专项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地反映社情民意。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对统计工作的需求,加强统计数据库建设,深入开发统计资源,不断满足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
十、建立考核机制,发挥统计部门的监督职能
各地、各部门年终目标管理的考核、政绩的认定、干部评先、晋级、提拔等涉及统计数据的,应由县统计局考核认定。搞好部门统计工作及行业数据管理,由县统计局对县政府各部门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之中。
十一、高度重视统计,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县政府要定期召开统计工作协调会议。各地、各部门也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搞好本地、本部门的各项统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统计意见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检委,县法院、检察院,前郭灌区农垦管理局,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各中省直单位。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