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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前郭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2 10:49:12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前郭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前郭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4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松政办发〔200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学生儿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包括未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和外地进入前郭境内务工人员)以及经审核暂时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团体、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
  第四条已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原办法执行至规定期限后,按新政策进行接续。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缴费标准为150元;城镇中小学(含职校、技校)在校生年缴费标准为40元。未满18周岁的正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人员视为在校生。
  第六条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暂停其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视为自动放弃;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自负。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6个月等待期(学生除外),2007年参保等待期为3个月,不设缴费年限。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最低起付标准,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最低起付标准为300元,经批准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最低起付标准为600元。参保在校学生不设最低起付标准。
  第九条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按50%报销,5001元以上按60%报销;经批准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以上标准降低10%。
  第十条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4万元。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因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尿毒症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按个人支付金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5000元。
  第十二条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员参保,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县财政、民政各承担50%,财政承担部分列入年度预算,民政承担部分从双日捐中支付。个人年缴费为30元。
  第十三条持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省、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个人年缴费为50元。
  第十四条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中小学(含职校、技校)在校生,省财政和县财政各按照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学生个人缴费为30元。
  第十五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其中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个人年缴费为70元;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个人年缴费为100元。此项补贴从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以上各项补贴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生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2%的比例提取,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运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使用应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包括儿童用药),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按省里统一编制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转诊转院、费用结算等具体管理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相同。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协调沟通;财政、卫生、教育、民政、公安、残联、广电等部门及各乡(镇)、社区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参保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前郭县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前政办发〔2006〕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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