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劳社工字[2006]299号)规定:2006年8月25日文件下发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按照省政府令151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相应的伤残补助金标准;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006年8月25日文件下发后因工致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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