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农村吃商品粮下岗职工子女生活的建议”的收悉,现就该建议中“给予他们一些困难补助费”给予如下答复:
我县于1998年在长山镇开展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于1999年在全县范围内展开,确定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前郭镇143元/月;长山镇130元/月;农、林、牧、渔场130元/月;其他乡镇117元/月.2001年,按照吉政发[2001]6号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转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工作建议的通知》要求,我们在全县范围开展了扩面工作,以户为单位,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将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家庭全部纳入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了应保尽保。关于农村吃商品粮的已婚子女,在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员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的情况下,可通过乡(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
20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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