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劳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叫做职业病。
根据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1987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法定的职业病现有9大类,99种。即:职业中毒(51种);尘肺(12种);物理因素职业病(6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7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7种)。
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环境因素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叫做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 化学因素: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许多化学物质和生产性粉尘。
2. 物理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
3. 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心理紧张、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体位、劳动工具不合理等。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造成的生产环境污染。
在实际工作场所,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
(稿件来源:《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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