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政策有如下三个方面:
(1)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用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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