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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8 13:20:03
  办理注销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现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向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1018)。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审阅其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4105)交纳税人。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1018),到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检查环节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纳税人基本情况表》(FP5002)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缴销发票事宜,发票管理环节应填制《发票缴销登记表》(FP1035),收缴《纳税人基本情况表》(FP5002),缴销未用空白发票;
  2、到检查环节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检查环节应进行清税检查,并填写《税务检查结果明细表》(JC9015),并根据情况,填制《税务检查结论》(JC4321)或《税务处理决定书》(CF4301)。
  3、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事宜,征收环节应结清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4、到管理环节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二)将有各环节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1018)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5032~DJ5041)及《税务登记表》(DJ1001~DJ1007)、《纳税人应纳税种登记表》(DJ1009)、《代扣代缴义务人情况表》(DJ1008);
  4、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4119);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审核注销
  (一)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受理的有各环节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1018)及纳税人附送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4119),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4105)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4119)。
  (二)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更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DJ4121)交纳税人,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的情况;纳税人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原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附《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DA9203)移交给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三、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程序进行处理。
  四、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应定期制作《注销纳税人清册》(DJ6020)。
  五、相关资料归档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1018);
  (三)《税务检查结果明细表》(JC9015);
  (四)《发票缴销登记表》(FP1035);
  (五)相应的《税务登记表》(DJ1001~DJ1007);
  (六)《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DA9203);
  (七)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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