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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字[2008]2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